为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实现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市委、市政府《潍坊市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潍发〔2007〕24号)和市编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区机构编制事项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潍编办函〔2010〕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审批范围及权限
(一)下列事项报市委、市政府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市编委办公室审批:
1、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和街道机构改革总体方案。
2、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变更及领导职数的确定、增减。
3、副县级以上(含副县级)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变更及领导职数的确定、增减。
4、年度人员编制增减计划,行政、事业编制总量的核定与调整,以及需由省统一核定的全省性行政、事业编制的分配。
5、其他按规定应报批的事项。
(二)下列事项由区委、区政府或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区编委办公室审批:
1、区级党政群机关工作部门及街道的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2、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职责划分与调整。
3、编制总量内,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核定与调整。
4、科级事业单位内部机构及股级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变更。
5、其他按规定应报批的事项。
二、审批原则
(一)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原则,积极探索实行精干高效、权责统一、运转协调的大部门体制。
(二)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坚持有利于发展,构建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严格执行政策,力求科学规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定,严格工作规程和制度。
三、审批程序
(一)衔接
各部门、单位向区机构编制部门申报机构编制事项前,应先进行衔接。由各部门、单位向机构编制部门陈述申报机构编制事项的理由和意向,在取得初步意见后,再行研究提报。
(二)申报
各部门、单位的机构编制调整事项,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向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区编委办公室进行专题申报。申报机构编制事项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一式三份)。其中设立机构的,内容包括:设立机构的目的、政策依据和理由、机构名称、职责任务、内设机构、编制员额、领导职数、机构规格、经费形式、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办公地点及其他情况。涉及其他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内容包括:调整的目的、政策依据和理由、调整建议等。
2、相关依据材料。由申请单位提供与申请机构编制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文件,资质、资格认证证明等材料。市直和其他县市区已设立(调整)的,申报单位还需提供市直和其他县市区设立(调整)相关机构的批文。
3、申报时间及有关要求。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为申报机构编制事项的时间。如果暂未批准同意,时间超过一年的需重新申报。
(三)受理
1、审核。区编委办公室收到机构编制事项请示后,由职能科室审核所申报的机构编制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申报理由是否充分可靠,申报材料是否规范有效。如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应督促申报单位补报或重报。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列入机构编制专题调研论证计划。
2、登记。对经过初审,拟列入机构编制专题调研论证计划的事项,实行台帐登记制度,确定专人及时对机构编制事项(报送单位、请示内容、来文时间等)进行登记,并收集好有关材料,以备研究。
(四)调研论证
对列入机构编制专题调研论证计划的机构编制事项,由职能科室对受理的机构编制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和考察,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意见,并按机构编制管理权限,提交有关会议研究审议。
(五)呈报会议审核审批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召开有关会议,由区编委办公室研究审核后,报请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批准或以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名义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编委办公室主任会议研究机构编制事项,一般三个月一次;报请编委主任会议研究机构编制事项,一般半年一次。
(六)行文批复
对已批准同意的机构编制事项,分别以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区编委办公室名义行文批复;对未批准同意的机构编制事项,进行口头答复。
(七)整理归档
对各单位上报的材料以及按权限批复的材料,由相关科室负责将原件、批件、办理结果报告及相关材料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归档,并将办理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办理结果简要注明。
四、工作制度和纪律
机构编制事项审核审批工作,在区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下进行,严格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实行机构编制事项“一支笔”审批制度。各部门、单位要牢固树立“编制就是法规”的意识,按照机构设置“撤一建一”的原则和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的要求,从严控制机构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