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改革前沿 机构编制管理 监督检查 政策法规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资料下载  
 市直 | 奎文区 | 潍城区 | 坊子区 | 寒亭区| 青州市 | 诸城市 | 寿光市 | 安丘市 | 昌邑市 | 高密市 | 临朐县 | 昌乐县
站内搜索:
  • 监督检查
  • 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党纪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
    作者:kwbb | 日期:2012/8/22 | 浏览量:2710
                                 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党纪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
      为严肃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纪律,处理机构编制违纪行为,保障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现对机构编制违纪行为中负有责任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以下简称有关责任人员),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责任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者变相增设机构,擅自设立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二、违反规定增加编制或者超出编制限额录用、调任、转任人员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三、擅自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四、违反规定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五、具有机构编制审批权的机关在履行机构编制管理职责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一)超越权限审批机构的;
      (二)超越权限审批编制种类、编制的;
      (三)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的。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从重处理。
      六、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七、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八、妨碍、干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或者机构编制违纪责任追究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九、在机构编制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明确规定的外,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十、经集体研究决定,导致机构编制违纪行为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 奎文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办 --
    Copyright 2010-2015 奎文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潍坊市胜利东街4919号 电话: 8223872 Email:kwbb2008@sina.com
      鲁ICP备10201193号 潍坊传媒网 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