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意见》(鲁政发〔2012〕27号),对事业单位履行公益服务职责、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我省将建立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机制,考核引入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同时对事业单位进行信用等级评价。
省里规定,建立事业单位考核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考核工作。考核内容包括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考核和对单位的绩效考核。其中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考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对事业单位的绩效考核要引入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意见。要提高绩效考核结果的使用效力,考核结果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履行职责评价,机构编制调整,财政经费预算,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人员的聘用、奖惩及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等的重要依据。要注重对事业单位诚信状况的考核,将事业单位信用建设纳入全省社会诚信建设体系,由监督管理机构对事业单位进行信用等级评价。
省里明确,事业单位要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按规定程序申报办理机构编制事项,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严禁超编进人;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岗位,公开招聘人员并进行考核、培训、奖励和处分,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的规定;建立产权清晰、独立核算的财务制度,不得抽逃开办资金,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立登记管理信息和重大事项公开制度,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务事项进行社会公示和听证。
省里要求,要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联动机制,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完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做好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对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已废止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办理机构编制事项,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审批有关项目,公安部门不予刻制印章、不予办理机动车牌照,财政部门停止拨付经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办理人员招聘、岗位设置、人事代理等事项,税务部门不予办理发票、停止其享受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优惠,物价部门吊销《收费许可证》或者不予办理收费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