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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意见”解读专题
    作者:kwbb | 日期:2012/8/27 | 浏览量:780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意见》(鲁政发[2012]27号),现将文件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问:省政府出台该文件的目的是什么?

    答:围绕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创新监管方式,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规范事业单位行为,逐步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提高事业单位公益服务质量和效率,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公益服务的需求。

    问:文件从哪几方面强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

    一是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管理。事业单位要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请设立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后方可开展工作。对逾期不进行法人设立登记或被撤销法人登记的,机构编制部门要撤销其事业单位建制,核销事业编制。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经依法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后,方可代表事业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二是法人证书管理。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管理,对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故意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要依法严肃查处。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要载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前,及时提供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由监督管理机构赋予事业单位。

    问:如何建立事业单位考核工作机制?

    答:成立由组织、机构编制、监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组成的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考核工作。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机构编制部门,具体工作由监督管理机构承担。考核内容包括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考核和对单位的绩效考核。其中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考核,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经常性考察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鲁组发[2003]52号)进行。对事业单位的绩效考核是对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情况的考核。绩效考核引入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意见。提高绩效考核结果的使用效力,考核结果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履行职责评价,机构编制调整,财政经费预算,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人员的聘用、奖惩及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等的重要依据。注重对事业单位诚信状况的考核,将事业单位信用建设纳入全省社会诚信建设体系,由监督管理机构对事业单位进行信用等级评价。

    问:如何严格执行事业单位管理制度?

    答: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按规定程序申报办理机构编制事项,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严禁超编进人;健全人事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岗位,公开招聘人员并进行考核、培训、奖励和处分,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的规定;建立产权清晰、独立核算的财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国有资产、税务、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抽逃开办资金,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立登记管理信息和重大事项公开制度,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务事项进行社会公示和听证;加强对事业单位印章的管理,事业单位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30日内,要按照国家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刻制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并将本单位印章的印迹、基本账户号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印章的印迹向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单位印章不得出租、出借。

    问:如何建立事业单位监督管理联动机制?

    答: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科技、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统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做好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查验工作,严格证书管理,对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已废止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办理机构编制事项,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审批有关项目,公安部门不予刻制印章、不予办理机动车牌照,财政部门停止拨付经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办理人员招聘、岗位设置、人事代理等事项,税务部门不予办理发票、停止其享受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优惠,物价部门吊销《收费许可证》或者不予办理收费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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