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近日发布《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同于1992年颁布的《城建监察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城管执法主要集中在住建、环保、工商、交通、水务、食药6个领域,并拟赋予城管对城市道路违法停车的行政处罚权。
不是说不能继续为城管赋权与扩权,但这应该建立在基本的两个前提之上。第一个前提是,城管能切实履行好被扩大的管理权限。赋予城管对城市道路违法停车的行政处罚权,确实会加大对城市道路违法停车现象的管理威慑力,然而,由于多个部门的参与,此种“共治共管”会否造成新的管理混乱,一切尚待观察。第二个前提是,扩权要能够让城管的管理角色属性更加清晰。以此对比,简单的扩权恐难以实现这般目的。
城管机构何谓?大概很难有人能对其下以准确的角色定义。对照现行法律,城管的地位、性质、责任有待更清晰的界定。作为一种代行行政执法权的准政府机构,基于现实需要,其却又被赋予了愈来愈多的权力范畴。从政府管理者的角度视之,城管队伍虽然被列入政府组织序列,但它们更多不是以纯粹的城市秩序管理者而存在,很多时候,它们仅仅是被当作“城市麻烦的集中处理者”。
日益扩大的执法领域,模糊的权力边界,城管工作中的矛盾似乎都可以在这里追溯。如此前提下,再对城管增扩处罚权,让城管执法权的半径日益膨胀,很可能会增加其工作的难度,行政效率与满意度则很可能缩水。与此同时,因为要完成增量的工作任务,且无同步的制约跟进,所以城管权力就可能被更大地滥用,甚至暴力执法方式会卷土重来。如此带来的结果,就只能是城管的公共形象变得更加糟糕,社会认同度下降。
管理城市的最有效方式,应该是致力于提供城市良性秩序形成和稳固的基础式条件。太多的权力赋予,会让城管疲于奔命。相反,倘若能够对城管权力进行厘清甚至适当削减,让其权力“少”而“准确”,城管的角色必然更清晰,城管工作也更能回到公共服务上来。说到底,当下厘清城管角色,远比为城管扩权更迫切。
(来源:人民网 基层科摘编)